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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创建“文化先进县”标准(一)

【字体: 】【2008-02-28】 【作者/来源 文化局/文化局】  【关 闭
党政领导重视

    第一条  县(市、区,以下各条省略为县)党政领导集体重视文化事业,有较强的文化建设观念,能把文化建设列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中,使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协调发展。
    第二条  贯彻党的十五大精神,文化工作摆上各级党委、政府议事日程,明确文化工作战略地位,加强对文化工作的领导。党委和政府各有一名领导分管文化工作。党委常委会议每年至少二次专门听取文化工作的全面汇报,政府办公厅会议每年专题研究文化工作不少于三次,并能切实解决实际问题。
    第三条  根据省文化厅制定的《福建省1996-2010年文化事业发展纲要》制定了当地文化发展计划。按照《芳草计划》、《百花计划》、《海峡西岸(闽东南区域)文化走廊建设规划》和《春风计划》的要求,分别拟订了贯彻方案和中、长期建设规划,成立了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负责的,各有关部门参加的领导小组和办公室,协调和指导实施工作。
    第四条  把文化工作列入县、乡(镇、街道,以下各条省略为乡)党政主要领导任期责任目标,作为工作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,每年均进行考核。
    第五条  加强对文化事业的投入,文化事业经费逐年增加,增长幅度不低于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。政府兴办的公益型文化事业单位,给予经费上的保障。积极动员社会、集体、个人和华侨、海外同胞等社会各方面力量,运用各种形式投资、捐资文化建设,兴办文化产业,成效显著。
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文化部门组织机构健全

    第六条  县文化局领导班子条例四化要求,有敬业精神,勤政、廉政,贯彻落实好党风廉政责任制。改革开放意识强,工作有创新。县文化局机构健全,正、副局长和机关人员事业心强,分工合理,岗位职责明确,每年深入基层不少于三个月,对分管的各项工作,情况明,底数清,有解决实际工作的措施和能力,认真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(包括各项统计、报表按时保质报送),组织、管理好各项文化活动,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好评,工作成绩被地(市)以上文化主管部门评为优等,并在县一级机关年度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。
    第七条  县直文化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符合四化要求,机制健全,人员精干,设制合理。活动阵地常年向群众开放。其工作实绩和设施设备达到行业规定的标准。
    县建立了少儿文化艺术委员会、少儿艺校及少儿艺术团(队),少儿文化艺术工作活跃。
    第八条  文化馆、图书馆、博物馆、纪念馆等公益性文化事业单位管理规范,工作成绩突出,被县委或县政府授予先进(或文明)单位称号,并曾被文化部或省文化厅评为先进馆(达标馆)。
    第九条  县拥有专业或常设的艺术表演队伍,有阵容较强、行当齐全的演职人员,有在当地有较大影响的艺术人才。
    第十条  县电影发行放映单位成效显著,影(剧)院设施更新改造效果显著,电影放映场次超过全省年均水平,放映质量高。没有购买、发行、放映走私影片的现象。
    第十一条  县博物馆或纪念馆有正式的建制和人员。成立以及县主管领导为主任的文物管理委员会,有专职人员。文物工作切实做到五纳入(文物保护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、纳入城乡建设规划、纳入财政预算、纳入体制改革、纳入领导责任制)。县博物馆(纪念馆)曾被评为省先进馆或县先进单位。
    第十二条  县直各文化单位的业务人员建立了岗位责任制,制定了全员业务培训计划和目标,90%以上的业务干部受过中专以上的专业训练(包括专业证书培训)。
    第十三条  县文化局每年至少二次以上对乡文化站长工作进行专题指导,并建立文化站长例会制度。县文化馆、图书馆、博物馆每年至少各举办一次乡文化站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。乡文化站每年至少举办一次村专(兼)职文化管理人员的业务培训。
    第十四条  文化站专职文化干部稳定,文化站至少有编制1名,2名以上专职干部或工作人员。建立较完善的岗位职责和各项规章制度。全县有2个以上文化站或文化站长曾被评为省先进文化站或先进站长。

责任编辑:文化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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