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福建省创建“文化先进县”标准(二)

【字体: 】【2008-02-28】 【作者/来源 文化局/文化局】  【关 闭
    文化基础建设

    第十五条  县、乡、村三级文化网络形式,在巩固发展县直文化单位、乡文化站的同时,积极发展村文化室等民办文化机构,基本形成多层次、多样式、多渠道的文化格局。建立了适应当地社会、经济发展要求的群众文化网络体系。
    第十六条  市县文化馆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,图书馆业务用房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(宁德、三明、南平、龙岩四地(市)的山区县,县文化馆、图书馆的业务用房面积达1000-1500平方米。城市的区其辖区内已有省、市级达标的图书馆,可以视同区级图书馆设施)。文化馆达到省定一级馆要求,图书馆达到部颁二级馆以上要求。其基本设备应配有六机(电话机、电脑打字机、电视机、复印机、录放机、照相机),文化馆还应配有钢琴、手风琴、民族乐器至少一套,及演出基本灯光、音响设备。
    博物馆(纪念馆、民俗馆)业务用房面积不低于1000-1500平方米,有符合国家文物安全规定的文物陈列室和文物库房,其安全设施按省厅闽文管[1997]053号通知的七个方面的24条要求组织实施。
    专业或常设的艺术表演团(队)用于艺术生产和演出的设施齐全,其排练场所应达500-1000平方米,器材设备应能满足戏剧或歌舞演出的基本要求。有条件的团(队)应做到排练和演出共用小型剧场。
县直属影剧院(剧场)声光质量和各种设施经过初步改造,适应放映、演出、宣传、服务等需要,达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。在充分发挥影剧院(剧场)的综合效益基础上,每年承接各类舞台演出应不少于30场。
第十七条  文化馆经费实行财政单独列支,年国按业务经费(不包括人员工资),逐年有所增加。图书馆年总经费12万元以上,其中购书费单列。图书馆藏书逐年有较大幅度增加,到2000年应达12万册以上,配置了计算机投入实际运行。博物馆、纪念馆经费实行财政单列,经费逐年有所增加。
    第十八条  全县各乡镇都建立了文化站,有2个以上省定一级站、80%以上的省定二级站,并建立起拥有藏书500-2000册的图书室。全县至少建立1个地(市)级以上的农村儿童文化园。各行政村普遍建立了村文化室或俱乐部,活动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。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文化活动活跃

    第十九条  广泛发动和组织群众参与各项文化活动,精心组织好重大的文化艺术活动和重要的节庆文化活动。举办全县性文化活动每年不少于五次,贯彻实施《芳草计划》措施得力,建立了示范点,首期工程取得明显成效。并在实施《百花计划》、《海峡西岸(闽东南区域)文化走廊建设规划》、《春风计划》和建设民间艺术之乡等方面,有所建树,达到先进水平。
    专业剧团(常设艺术表演团队)的艺术生产和演出活动能正常开展,并取得一定成绩,在省内有一定影响。每年应排演2台以上可供业务演出的新剧(节)目,演出场次应在80场以上,其中有1/4以上的时间在本县演出。积极参加全省重大艺术活动,每届会演(调演)都有剧(节)目参加所在地市选拔,每两届省会演期间(六年),能有一台以上剧(节)目参加全省的评选。
县电影发行放映单位做好各影片的发行放映宣传工作,重视主旋律影片的放映、宣传,并组织开展群众性影评活动。乡(镇)影剧院活动正常,做到边远农村(海岛)群众至少每月看一次电影。
博物馆、纪念馆的陈列展览有精品意识,经常更新,并对公众开放,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。馆藏文物连续三年以上安全无事故,辖区内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四有率达100%,定期公布新的文物保护单位。充分发挥本地文物古迹和人文资源优势,成为对人民群众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的基地。
积极开展对外、对港澳台文化艺术交流,有条件的县,特别是沿海县每年必须开展一、二次交流活动,加强与世界各国和港澳台地区的文化交流。
第二十条  县文化局经常组织文化下乡,做好文化扶贫工作。县文化馆、图书馆、博物馆、纪念馆积极开展对基层的业务辅导,文化馆、博物馆专业人员和图书馆辅导人员每年下基层不少于三个月。
    第二十一条  弘扬民族民间优秀文化,参加各类艺术集成、志书编纂工作。积极搜集、整理、保护民间艺术遗产。组织经发掘、整理、创新的具有民族民间特色的文化项目参加省、市、县演出或展出、发表等。
    第二十二条  县、乡、村重视各类业余文化艺术骨干的发现和培养,建立各类业余文艺社团,管理和扶持民间职业剧团、民间艺人、民间铜管乐队及丝弦乐队,各社团(队)经常开展活动,活跃了当地群众的文化生活。各文化艺术单位都建立了文化艺术档案,做到科学管理。
    第二十三条  文化工作为当地经济建设和生产科研服务,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显著。
    第二十四条  各级、各类文化场所、设施、设备管理规范,各项规章制度健全,环境整治、美观,形成较好的文化氛围。
    第二十五条  办好大文化,建立了新兴的文化示范区(带),在校园文化、企业文化、军(警)民文化、社区文化、老年文化等方面有明显的突破,形成了区域特色。鼓励和支持群众(个人)和社会办文化,并加强引导。

责任编辑:文化局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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