文化市场繁荣有序
第二十六条 按照国家、省和文化主管部门下达的文化市场管理的法规、规范性文件,管好文化市场。县文化局建立了文化稽查队,配有专兼职人员5名以上,其中正式在编人员3名以上;乡镇文化稽查专(兼)职人员2名以上。
第二十七条 重视文化市场的建设,对演出、娱乐、电影、工艺美术品、艺术培训、书报刊、文化系统音像等文化经营项目、文化娱乐项目按有关法规、政策实行归口、分级管理,建立了文化市场管理网络,乡镇文化站(中心)、村文化室(俱乐部)在文化市场管理方面能积极发挥作用。
第二十八条 建立了文化市场经常性检查制度,按有关管理法规对违反规章制度的经营者和单位进行教育、处理,规范文化市场管理。
第二十九条 文化市场经营人员遵守职业道德,经营场所整洁美观。
第三十条 多渠道、多形式地兴办文化经营活动,加强导向性、示范性经营网点的建设,提高文化娱乐消费的品位与档次。
第三十一条 积极培育和发展文化市场,加强文化市场的管理和引导,形成了繁荣、文明、健康、有序的文化市场。通过健康有益的文化经营活动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,真正发挥了调节需求,指导消费,传播信息,促进文化生产活动等作用,确实成为文化与经济结合的纽带和桥梁,达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有机结合的良好效果,并注意及时消除文化市场消极和有害现象。
积极兴办文化产业
第三十二条 县文化局把县直文化单位兴办文化产业纳入工作计划,措施得力,积极引导,注意总结推广先进经验。当地党委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文化经济政策,有关部门通力协作,大力扶持文化产业。同时,加强文化资源的开发利用,注意保护好无形文化资产。
第三十三条 县直文化单位兴办文化产业年纯收入达6万元以上;县以下文化单位,都能开展有偿服务活动,效益明显。
第三十四条 文化产业专(兼)职从业人员遵纪守法,建立健全了必要的规章制度,科学管理,经营有方。
第三十五条 在兴办文化产业中,正确处理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,经营与文化主业,个人与国家、集体的关系,其收入主要用于发展文化事业。同时,注意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,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。